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公告 2019年 第15号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5〕15号)和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9〕6号,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要求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深化展览业“放管服”改革,切实做好部分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商务部不再实施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,保留两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(见附件)。
二
建立展会备案制,对取消行政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施备案管理。
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在“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”申报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,已正式受理并递交纸质材料的,仍按照现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;尚未正式受理的,依照展会备案制进行备案。
三
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许可,仍按照现有程序办理。
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↓
四
实施备案管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,主办单位须登录“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”进入“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”,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展前备案,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展后备案。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的,可于备案表提交7个工作日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,并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实施审批管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,主办单位须向商务部报批,并在取得批件后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↓
备案办事指南 ↓
五
经审批通过的已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再次举办,且展会中英文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,依照展会备案制进行备案;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,应按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。
经审批通过的已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单在“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”中进行动态公布。
六
根据《决定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,对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推进实施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和展会诚信建设,相关政策措施另行发布。
七
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涉及安全、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事项,主办单位应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,由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。
八
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展会备案制。
附件: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取消及保留办展项目审批清单
商务部 海关总署
2019年4月2日
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
取消及保留办展项目审批清单
一、取消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
(一)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(简称“中国”等字样)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。
(二)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、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。
(三)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。
(四)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(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)。
二、保留两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
(一)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。
(二)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。
(来源:商务部)